很多人都有这样的疑问,为什么夫妻明明已经离婚了,债主还要登门讨债,甚至已经离异的夫妻债户资金还会被法院查封冻结,夫妻离异后,所欠的债务到底还要不要还。
针对这个问题,我国民法是有明确规定的。
首先,夫妻双方对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使已经离婚,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但也有例外,如果能够证明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对所欠的债务有明确约定,或者能够证明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由个人承担。
而且,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举证责任倒置,应当由债权人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说到这里大家就明白了,夫妻任何一方所欠的债务,只要是用于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或者用于双方同意的生产经营活动,就是属于双方的共同债务,即使婚姻关系已经不存在,也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比如丈夫贷款买车,双方共同使用的,就属于双方的共同债务。
但是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的明显超出正常生活的所需的债务,如丈夫贷款买跑车,而且只归自己使用,或者夫妻其中一方出入高档娱乐场所,花天酒地所欠的债务;
再或者夫妻其中一方出轨,给小三、小四买奢侈品的开支,类似这样的行为就明显超出了共同生活所需的范围应当由个人承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2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3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