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例
麦某、许某经自由恋爱,于2015年10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居住在麦某父母位于XX市XX区XX路XXX号XXX室房屋内。
因许某生理及心理原因,麦某、许某至今无性生活,麦某多次努力,均因许某强烈抗拒作罢,双方长期维持有名无实的婚姻关系。2019年7月,麦某曾起诉要求离婚未获准许。
但此后双方关系仍无任何缓和,亦无任何修复的可能性,麦某已于2020年12月离家外住,双方开始分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麦某以双方婚后无性生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许某离婚。
许某不同意离婚。认为双方相识十二年,彼此了解,感情很深,不存在麦某所述双方无夫妻生活的情况。麦某该主张是对许某的污蔑。
许某认为麦某近年来遭受身体和职业打击,存在生理障碍和精神障碍,并有出轨行为,对婚姻负有过错。麦某否认存在出轨或精神障碍,认为自己对婚姻没有过错。
法院院认为,良好的夫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亲密关系的建立亦为婚姻所需,是双方维系感情、调剂生活的重要因素。
现麦某两次以婚后无性生活,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许某虽坚称双方有性生活且对婚姻无过错,但在麦某第一次离婚诉请被驳回后,双方感情确无改善迹象,且许某对麦某的身体、精神、行为均多有指摘。
可见双方矛盾已深,难以弥合,感情却已破裂,麦某主张与许某解除婚姻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院予以准许。
大部分法院离婚案件都是适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婚姻案件一般如果没有特别大的矛盾,法院大多数第一次是不会判离的。
因为婚姻案件相对来说当事人双方也拿不出太多证据,所以大部分都是第一次起诉后不判离,分居一年后再次起诉,所以,如果想离婚一方坚决不同意,建议不要冷处理,早点起诉会比较好。
相关法条
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