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年前人与人之间,交往联系手段有限,除了见面大多是书信往来,电话联系也是少数人才能做得到的,因此人们交往的区域范围就很有限。
但这种局限性,对人们的言行举止符合道德规范是有效制约,如今通讯发达,交通便利,人与人之间交往可以做到四通八达,这样就给了有些居心不正的人,提供了机会,致使有些人因交友不慎,给自己带来了无尽烦恼,与后悔不已的伤害。
男大当婚女大当嫁,这是古往今来的传统,成家立业也是家长对一个孩子走向成年的期待,有些人长大走向社会后,参加工作结婚生子,顺顺利利,生活平稳。
但是有的人走向社会后,情路坎坷,甚至遇到不良之人,对方隐瞒了自己已是有家室的人,与对方随着交往时间加长,不慎成为了他人合法婚姻的第三者,自己却浑然不知,待自己发觉后已经深陷其中,去与留都是已受到深深地的伤害。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精神,伤害就应得到赔偿,那么不慎成为他人合法婚姻的第三者,遭遇到的伤害,能否获得损害赔偿呢?我们还是来看一个法院判决的案例吧。
◆◆◆举案说法,让你感受◆◆◆(案号2014合民一终字第02236号)
杨某、赵某某相识,当时,赵某某隐瞒自已已有家庭的事实,欺骗杨某说自已已经离婚,要求跟杨某处男女朋友,杨某信以为真,后双方在一起同居生活。
2013年8月,杨某怀孕后,赵某某不太关心,杨某对此心存疑惑,后经过了解,才发现赵某某已有家庭的事实,经与赵某某多次协商,杨某要求赵某某配合将胎儿打掉,双方就此分手。
赵某某总是以各种借口推诿,导致胎儿越来越大,杨某因此遭受巨大的精神伤害和身体伤害,赵某某同意补偿杨某40000元并草拟了协议。
杨某做完手术后,赵某某躲避不见,更不用说支付补偿。杨某一气之下将赵某某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赵某某支付40000元补偿,作为对杨某造成伤害的赔偿。
法院审理后将会如何判决呢?会不会支持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第三者的杨某呢?
法院认为,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杨某、赵某某同居行为违反婚姻法禁止性规定,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
双方同居期间,赵某某向杨某书写的“补偿协议”虽能反映赵某某一定的意思表示,但该“补偿协议”不能作为债发生的依据,杨某要求赵某某按“补偿协议”给付补偿款,不予支持。
但本案杨某因与赵某某同居怀孕引产造成经济损失是客观事实,赵某某应当给予杨某一定的经济补偿,具体数额原审法院确定由赵某某承担其中的医药费12099.21元。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原审判决:
一、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杨某补偿款12099.21元。二、驳回杨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杨某、赵某某各承担50元。尽管杨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但是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忠告★★★
◆第一,无论女孩还是男孩,恋爱原则应该以不插足他人的婚姻和家庭为底线。
交往前要相互了解,如果你所喜欢的人已经结婚了,一定不要轻易与对方深交,一不小心就陷入了成为第三者的窘境,受到的伤害根据现行法律,只是支持赔偿所造成的合法损失。
◆第二,与异性交往朝结婚成家的方向考虑时,要想清楚自己是为了什么,要的是什么,更要弄清楚对方是不是和你想的一样。
而不是什么都不管不顾,不是所有的喜欢都是应该的,也不是爱情没有对错,而是一旦你爱上了一个已经有婚姻家庭的人,本身就已经错了。
◆第三,第三者将会面临让当局者看不到的不利后果,譬如白白浪费了青春,不要拿自己的青春托付给一个已婚的人;即使对方承诺离婚与你结婚,你将来要面临更为复杂的婚姻困境。